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由國軍醫院依據病歷紀錄及相關資料等,確實審查;
將身心障礙狀態,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詳細註記於國軍官兵
傷病檢定證明書,並將資料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身心
障礙等級。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爰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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