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發給照護金項目如下: 一、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 二、遺族病困照護金。 三、遺族及無依軍眷春節照護金。 四、遺族及無依軍眷房屋、燃料照護金。 五、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 六、身心障礙官兵、遺族及無依軍眷喪葬照護金。
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傷殘」,修正為「身心障礙」,理由同修正名稱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