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發給照護金項目如下:
一、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
二、遺族病困照護金。
三、遺族及無依軍眷春節照護金。
四、遺族及無依軍眷房屋、燃料照護金。
五、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
六、身心障礙官兵、遺族及無依軍眷喪葬照護金。
〔立法理由〕
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傷殘」,修正為「身心障礙」,理由同修正名稱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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