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義務役官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死亡或經檢定
為身心障礙者(以下分別簡稱義務役官兵死亡或義務役官兵致身心障礙)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
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
    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涉
    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爰將第一項所定「成殘」,修正為
    「身心障礙」或「致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又修正後之「身
    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經核卹有案者,與原「成殘」
    規定之內涵不變,且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爰將第二項所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
    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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