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告密檢舉破獲之匪諜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照前條規定發給最
  高額獎金外,再另給予特別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
  一、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案件,而得於事先防止集體叛亂或逃亡者。
  二、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案件,而得於事先防止匪諜對軍公設施之破壞
      者。
  三、因告密檢舉而捕獲之匪諜屬於國際間諜者。
  四、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組織之首謀者。
  五、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而獲得匪諜之通訊密碼或有重大價值之文件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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