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策勵全國軍民檢肅匪諜,依照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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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告密檢舉而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依左列各款給獎:
一、告密檢舉匪諜因而破獲者,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獎金。
二、告密檢舉匪諜組織因而破獲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獎金。
三、告密檢舉匪諜之電臺或其他交通通訊組織,因而破獲者,發給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獎金。
四、告密檢舉祕密製造或藏匿武器之匪諜武裝組織,因而破獲者,發給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獎金。
因檢證告密檢舉而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分別比照前項各款規
定,加給獎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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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密檢舉破獲之匪諜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照前條規定發給最
高額獎金外,再另給予特別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
一、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案件,而得於事先防止集體叛亂或逃亡者。
二、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案件,而得於事先防止匪諜對軍公設施之破壞
者。
三、因告密檢舉而捕獲之匪諜屬於國際間諜者。
四、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組織之首謀者。
五、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而獲得匪諜之通訊密碼或有重大價值之文件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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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密檢舉人有數人時,平均給與獎金,其有先後者,以第一告密檢舉人
為告密檢舉人給與獎金。但其餘告密檢舉人之告密檢舉有助於匪諜案件
之破獲者,得就給獎原告密檢舉人之獎金中,提成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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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告密檢舉隱匿或未發覺之匪諜財產因而依法宣告沒收者,其告密檢舉
人依左列規定給獎:
一、沒收匪諜財產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獎給其百分之二十。
二、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滿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八。
三、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滿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六。
四、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未滿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四。
五、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未滿八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二。
六、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未滿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
七、沒收匪諜財產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獎給百分之五。
因檢證告密檢舉隱匿或未發覺之匪諜財產,因而依法宣告沒收者,分別
比照各款規定加給獎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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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之獎金,應俟匪諜案件有罪或單獨宣告沒收財產之判決確定
後,由受理匪諜案件之軍事機關,呈准國防部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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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承辦匪諜案件出力人員之獎金,由所屬機關酌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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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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