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06日

所有條文

  為策勵全國軍民檢肅匪諜,依照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因告密檢舉而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依左列各款給獎:
  一、告密檢舉匪諜因而破獲者,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獎金。
  二、告密檢舉匪諜組織因而破獲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獎金。
  三、告密檢舉匪諜之電臺或其他交通通訊組織,因而破獲者,發給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獎金。
  四、告密檢舉祕密製造或藏匿武器之匪諜武裝組織,因而破獲者,發給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獎金。
  因檢證告密檢舉而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分別比照前項各款規
  定,加給獎金二分之一。

  告密檢舉破獲之匪諜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照前條規定發給最
  高額獎金外,再另給予特別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
  一、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案件,而得於事先防止集體叛亂或逃亡者。
  二、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案件,而得於事先防止匪諜對軍公設施之破壞
      者。
  三、因告密檢舉而捕獲之匪諜屬於國際間諜者。
  四、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組織之首謀者。
  五、因告密檢舉破獲匪諜,而獲得匪諜之通訊密碼或有重大價值之文件
      者。

  告密檢舉人有數人時,平均給與獎金,其有先後者,以第一告密檢舉人
  為告密檢舉人給與獎金。但其餘告密檢舉人之告密檢舉有助於匪諜案件
  之破獲者,得就給獎原告密檢舉人之獎金中,提成支給之。

  因告密檢舉隱匿或未發覺之匪諜財產因而依法宣告沒收者,其告密檢舉
  人依左列規定給獎:
  一、沒收匪諜財產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獎給其百分之二十。
  二、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滿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八。
  三、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滿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六。
  四、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未滿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四。
  五、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未滿八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二。
  六、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未滿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
  七、沒收匪諜財產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獎給百分之五。
  因檢證告密檢舉隱匿或未發覺之匪諜財產,因而依法宣告沒收者,分別
  比照各款規定加給獎金二分之一。

  本辦法規定之獎金,應俟匪諜案件有罪或單獨宣告沒收財產之判決確定
  後,由受理匪諜案件之軍事機關,呈准國防部支付之。

  直接承辦匪諜案件出力人員之獎金,由所屬機關酌給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