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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軍眷患病以就診軍中設立軍眷醫療機構為原則,如上項機構無法容納時 憑軍眷補給證及軍眷管理處所發之就診優待卷(或隸屬之機構部隊證明 文件)至公立各級醫院(所)就醫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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