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軍眷患病以就診軍中設立軍眷醫療機構為原則,如上項機構無法容納時
  憑軍眷補給證及軍眷管理處所發之就診優待卷(或隸屬之機構部隊證明
  文件)至公立各級醫院(所)就醫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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