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志願役軍人家屬,以持有軍眷補給證者,(以下簡稱軍眷)
  為限。

  軍眷患病以就診軍中設立軍眷醫療機構為原則,如上項機構無法容納時
  憑軍眷補給證及軍眷管理處所發之就診優待卷(或隸屬之機構部隊證明
  文件)至公立各級醫院(所)就醫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指公立醫院(所)包括公立學校附設之教學醫院在內。

  軍眷就醫公立各級醫院(所)得按左列予以優待:
  一、掛號費免繳。
  二、藥品照成本收費。
  三、處理手術等費繳半數。
  四、住院保證金照章計收。
  五、如住院治療住三等病房者,得免收住房費,如三等病房無空位,而
      自願改住二等病房者,其超出三等病房之費用,由患者自行負擔,
      膳食費不分病房等級,一律照章收費。

  公立各級醫院(所)劃撥病床,應以全數十分之一為優待軍眷就醫之用
  為原則。

  軍眷住院如查明確因無力負擔醫藥費用,致有欠繳各費情事,由院方函
  請當地聯勤軍眷服務單位負責查明歸還,惟所需金額,以不超過現行軍
  眷醫藥救助標準最高額為限。

  軍眷就醫如不依規定手續辦理,或作其他超出規定之要求,得由醫院通
  知當地聯勤軍眷服務單位負責處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