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區辦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依業務需要
  規定如左:
  一、本處置處長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監督指揮所
      屬,副處長襄理處務。稽核、秘書、課長、督導、專員、技士、技
      佐、課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一般業務。
  二、本處設測量隊,置隊長、技士、技佐、雇員依法辦理勘測事宜。
  三、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宜。
  四、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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