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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財政部應將劃定之支付區及屬於該地區支付之支用機關暨該地區支付處 之名稱、代號、地點予以公告,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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