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87.10.1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收入機關填具之收入退還書,於送達辦理退款之代庫機構前喪失者,應即
以書面通知該代庫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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