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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87.10.1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10月14日財政部(87)臺財庫字第 871905436號、行政院主計 處(87)臺處會一字第 07382號、審計部(87)臺審部參字第872579號令會 銜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 154558 號公告第6條第1項、第2項所列屬「地區支付處」之權責事項, 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國庫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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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203683830號、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會公字第 1020053363A號、審計部臺審部三字第1020001775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10條條文,除102年8月6日修正發布之第6條 ,自10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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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10303681000號、行政院主計總 處主會公字第1030052837A號、審計部臺審部三字第10300586281號令會 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