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之生產事業投資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其價款在新臺幣拾 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左列百分比限內,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 年度應納營利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向國內製造廠商採購之機器、設備抵減百分之十五。 二、向國外廠商採購之機器、設備抵減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