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前條規定之生產事業投資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其價款在新臺幣拾
  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左列百分比限內,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
  年度應納營利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向國內製造廠商採購之機器、設備抵減百分之十五。
  二、向國外廠商採購之機器、設備抵減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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