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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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左列生產事業:
一、主要外銷工業:以獎勵更新機器,設備及提高生產力、產品品質、
品級、能源利用效率暨自動化為目的。包括左列工業:
(一)機械工業。
(二)金屬加工業。
(三)電子工業。
(四)電工器材製造工業。
(五)化學工業。
(六)塑膠加工業。
(七)橡膠工業。
(八)製鞋工業。
(九)造紙工業。
(十)木器及家具工業。
(十一)紡統、染整、針織、成衣等工業。
(十二)外銷罐頭食品工業
(十三)運動器材工業。
二、技術密集工業:以獎助更新或擴充機器、設備,開發新產品及提高
生產力、產品品質、品級、能源利用效率暨自動化為目的。包括下
列工業:
(一)機械工業。
(二)電子計算機或其周邊或其終端設備工業。
(三)汽車重要配件工業。
(四)精密儀器及儀表工業。
三、民營生產事業,向國內製造廠商採購機器、設備者。
四、生產事業購置左列機器、設備者:
(一)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
(二)專為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
(三)專供防治污染用之機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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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之生產事業投資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其價款在新臺幣拾
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左列百分比限內,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
年度應納營利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向國內製造廠商採購之機器、設備抵減百分之十五。
二、向國外廠商採購之機器、設備抵減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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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規定之生產事業投資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依前條規定抵減營利
事業所得稅者,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在七十年十月十九日至七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訂購並在
七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交貨。
二、應於訂購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准。但在七十年十月十九日至本
辦法發布前業已訂購者,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一個月內補行申請核准
。
三、應於交貨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聲明文件。申請
時應註明預定安裝試車日期。
四、應憑前款證明文件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抵
減所得稅。
前項第一款之訂購時間,於向國外訂購者,以輸入許可證之申請日期為
準;向國內訂購者,以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
第一項生產事業訂購之機器、設備,因情形特殊,不能於第一項第一款
期間內完成交貨時,得報經經濟部工業局之核准,延長其交貨期限。但
延長之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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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當年度,係指機器、設備交貨之年度。
本辦法所稱交貨,於向國外廠商採購機器、設備者,以運抵我國輸入口
岸為準;向國內製造廠商採購機器、設備者,以運抵生產事業工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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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向稅捐
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
一、於預定安裝試車日期截止前仍未安裝試車,且未經提出正當理由者
。
二、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售、退貨或報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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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
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
有關逃漏稅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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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生產事業投資更新鍋爐及其附屬設備者,其抵減所得稅,應依
「生產事業投資更新鍋爐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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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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