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執行稅務風紀工作績效評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評比對象:本局各單位及各稽徵所,共分為甲、乙 2組。服務科及各稽
  徵所(除楠加所、高加所外)列為甲組;審查一、二、三科、稽核科、
  法務科、徵收科、資訊科、企劃科、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楠加所
  、高加所列為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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