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執行稅務風紀工作績效評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所有條文

  依據:
  一、法務部91年1月14日法政決字第091200204號函頒「政風機構績效評
      比要點」。
  二、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稽徵業務考核稅務風紀項目評分表。
  三、法務部政風司94年 3月28日政五字第0941105166號書函修正「政風
      機構績效評比要點」各工作項目核分標準表。

  目的:為增進本局員工及民眾熟悉各項政風法令,以培養法紀精神,提
  昇本局廉政績效,並達到政風廉政工作全面化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評比對象:本局各單位及各稽徵所,共分為甲、乙 2組。服務科及各稽
  徵所(除楠加所、高加所外)列為甲組;審查一、二、三科、稽核科、
  法務科、徵收科、資訊科、企劃科、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楠加所
  、高加所列為乙組。

  執行稅務風紀工作項目及核分標準(如附件)。

  前列稅務風紀工作辦理成果,各單位每月彙報期間為每月 1日至月底,
  並填具執行稅務風紀工作通報表,檢附辦理情形相關資料於次月 5日前
  ,送交政風室按月彙計成績。

  政風室按月彙計成績於局務會報中報告,每年度加總統計各單位每月評
  比成績,甲組共10個單位經評比錄取前 3名,乙組共13個單位經評比錄
  取前3名。
  政風室於前項績效評比結果公布後 3個月內,得依「財政部核發稅務獎
  勵金標準表」乙表統一申請核發稅務獎勵金。
  依前項規定申請而無法核發稅務獎勵金時,政風室將另案簽請獎勵。對
  於執行成績績優單位獎勵方式為:各組第 1名予以嘉獎2次,各組第2、
  3名予以嘉獎1次,以示鼓勵‧

  執行各項稅務風紀工作成果由政風室陳報財政部政風處列為稽徵業務考
  核之參考。

  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