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自用物品,指曾在駐在地使用之日常自用或家用物品,其範
  圍及品目如下: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
      目。
  二、錄音機、收音機及電唱機各一臺或其組合一部。
  三、電視機一臺。
  四、幻燈機一臺。
  五、電影放映機一臺。
  六、電視錄放影機一臺及錄影帶五捲。
  七、電冰箱及烤箱(瓦斯或電氣)各一個。
  八、洗衣機、烘乾機、吸塵機及洗碟(碗)機各一臺。
  九、空氣調節器一部。
  十、鋼琴一架。
  十一、個人電腦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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