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自用物品,指曾在駐在地使用之日常自用或家用物品,其範 圍及品目如下: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 目。 二、錄音機、收音機及電唱機各一臺或其組合一部。 三、電視機一臺。 四、幻燈機一臺。 五、電影放映機一臺。 六、電視錄放影機一臺及錄影帶五捲。 七、電冰箱及烤箱(瓦斯或電氣)各一個。 八、洗衣機、烘乾機、吸塵機及洗碟(碗)機各一臺。 九、空氣調節器一部。 十、鋼琴一架。 十一、個人電腦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