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得由海關依職權核定,或由業者申請經海關核准後,實施自主管理。
已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海關不派員常駐。但實施初期,海關得派員指導
。
前項實施自主管理之條件、事項及審查作業規定,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貨棧實施自主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依海關規定辦理前項經海關核准實施自
主管理之事項。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之,其稽核作業規定由海關定之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四項為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為減輕機場管制區外航空
貨物集散站業者之營運成本,明定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該業者
,得使用自備封條加封其以自有保稅貨箱運送進出機場管制區之空運
貨物,以免徵加封費。惟關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及業者
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嗣已增訂符合一定條件之
該業者,得申請使用自備封條,配合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第二項
第二款規定,對於免徵加封費之情形已有完整法據,無重複規範必要
,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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