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係指違章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財務機關。第
  二款所稱承辦查緝機關,係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辦查
  緝機關,係指主辦違章案件之指揮監督審議核定裁決之最高財務機關。
  前項各級機關之劃分,暫依附表之規定,其有性質不易區別時,得以部
  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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