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照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依法應提獎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
  準如左:
  一、緝獲機關五成。
  二、承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前項第三款分配之獎金得提取百分之二十五,提充該機關辦公費用及特
  別辦公費用。

  前條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係指違章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財務機關。第
  二款所稱承辦查緝機關,係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辦查
  緝機關,係指主辦違章案件之指揮監督審議核定裁決之最高財務機關。
  前項各級機關之劃分,暫依附表之規定,其有性質不易區別時,得以部
  令定之。

  緝私案件應提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每案未超過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者,全部分配給緝獲機關,其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免
  予分配。

  依本細則分配之獎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國稅委託地方代徵及其他中央財務案件依法科處之罰鍰,其應提之獎金
  準用本分配細則之規定。

  本細則由財政部核定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