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為保全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需要,得 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所得申報、稅籍或其 他財產資料。
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增訂滯報 費、利息及應追繳之貨價,海關得據以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所得申報、 稅籍或其他財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