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海關為保全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需要,得
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所得申報、稅籍或其
他財產資料。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增訂滯報
費、利息及應追繳之貨價,海關得據以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所得申報、
稅籍或其他財產資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