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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服務以學校在學學生為對象。 學校規劃辦理本服務時,應充分告知家長資訊,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 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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