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私立國民小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
        應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
        點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
        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
        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
        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臺幣
        五百四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臺幣一千零八十萬元,十三班
        至十八班為新臺幣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
      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