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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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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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小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
應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
點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
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
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
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臺幣
五百四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臺幣一千零八十萬元,十三班
至十八班為新臺幣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
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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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
有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
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
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
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
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臺幣
七百二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萬元,十三
班至十八班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六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臺幣三
千萬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
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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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
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
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
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
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四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高級中學規程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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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
尺之校地面積。
(三)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四)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
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
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職業學校規程及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準之規定
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
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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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
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
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
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
公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
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不同類型,按每名學生所
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 型│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 │(單位:平方公尺) │
├─────┼─────────────┤
│商 業 類│ │
│護 理 類│ 10 │
│語 言 類│ │
├─────┼─────────────┤
│醫 技 類│ │
│藥 學 類│ │
│家 政 類│ 12 │
│藝 術 類│ │
│體 育 類│ │
├─────┼─────────────┤
│工 業 類│ │
│農 業 類│ 14 │
│海 事 類│ │
└─────┴─────────────┘
三、設備:
(一)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
夠之教學及輔助設備、圖書、儀器標本及模型等;並應設立實習
場所及各項設施(如實習工廠、實習商店等),最低限度足供當
年教學之用。
(二)應設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
備。
四、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
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五、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
教育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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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及其分校、分部之設立,應依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
更停辦辦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為配合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之修正(修正後名稱為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
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私立大學及其分校、分部之設立,適用上開
修正後之辦法辦理,爰修正本條規定,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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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一般大學校院附設者,其設立標準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宗教法人設立者,其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校舍:
1.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
生活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2.新設宗教研修學院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
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設備:
1.應針對各系所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
驗(習)設備。
2.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
關設備。
(四)設校經費及基金:
1.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2.設校基金五千萬元以上,存入銀行專戶。
(五)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須至少有三分之一課程由符合大
學教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六)系、所:以一系(宗教學士班、宗教碩士班)或一所(宗教碩
士班)為限(宗教研修學院及系、所均應冠以某某宗教名稱)
,必要時得分組教學,學生總人數原則不得超過二百人,並由
教育部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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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設置之各級各類私立補習學校,其設立標準準用同級同類私立學校
設立標準之規定。但分日間及夜間兩部授課者,其教室得依總班級數,
視實際情形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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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依法附設不同類別、等級之學校,其校地、校舍面積及基金,
按學校規模、各學制別及類型學生人數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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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時,教育部得組成委員會審議其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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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之學校,其校地面積未達本標準修正施
行後最低標準者,得依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原有之校地、規模繼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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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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