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專業發展,指教師從事有助於提升其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
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等與其職務有關之下列活動:
一、進修: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進修學位、學程
    或學分。
二、研究: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職務有關
    之專題研究或實習。
三、其他專業發展活動: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競賽、展演、參訪交流,或與課程、教學、學生事務與輔導、學校行
    政與教育研究相關,能增進教師專業、專門及跨領域(科)知能發展
    之活動。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
    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故專業發展係包括進修、研究等活動,爰
    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彰顯教師從事專業發展活動之成果應回饋至
    課室教學及學生學習,一併於序文增列教師從事專業發展活動應「有
    助於提升其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
    習」。
二、現行條文有關進修、研究之定義,分列於第一款及第二款。
三、第一款明定進修之定義,以利教師、學校及主管機關辦理申請審核相
    關事宜。
四、第二款明定研究之定義。至本款所稱「專題研究」,依本部一百零一
    年九月五日臺人(二)字第一0一0一五六七三七號函略以:所稱「專
    題研究」一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
    日公訓字第0九二00三七三一號函意旨,專題研究係指公務人員經
    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
    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有關其認定標準,除須經機關同意且其研究或
    實習須與業務有關為必要條件外,補充說明如下:
    (一)國內外機關:其辦理之學習活動是否為專題研究,以該機關有
          無訂定辦理專題研究之辦法或計畫或相關之辦理依據認定之。
    (二)國內外政府立案之機構(含民間機構):以向國內外政府申請
          核准登記有案之機構為限。
    (三)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學校:以專科以上學校開設非選修學分之研
          究課程為限,併予敘明。
五、第三款係參考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0三0一
    三五六七八 A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
    柒、實施要點」中之「五、教師專業發展」規定略以,教師可自發組
    成專業學習社群,參加工作坊、安排專題講座、實地參訪等多元專業
    發展活動方式,提升自身專業知能與學生學習成效,明定其他專業發
    展活動之類型。
六、另有關教師從事專業發展活動是否符合「有助於提升其教學、輔導、
    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要件,應由服務學
    校之教務單位審核認定,符合者,再由校內之人事單位辦理教師差假
    事宜,併予敘明。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