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
、家長代表、學校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教師組織代表、學校
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甄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為委員
。
甄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
指定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