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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新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 條件及年限,由各大學自訂之。但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各大學應同意 其保留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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