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審查費屬規費性質,受規費法規範,需定期檢討或調整,爰參照規費
    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
    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
    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第二項)前項定期檢討,
    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增列本標準收費金額定期檢討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