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康與護理科教師之介聘員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之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自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員額調撥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內調撥。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各學校介聘健康與護理科教師需求情形,將原核
定自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員額調撥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之員額收回,調整
調撥至其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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