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升學,其方式如下:
一、甄審: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按第四條或第七條所定學生運動成績及
    志願,分發入學。
二、甄試: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按學生下列成績,經第十四條第二項術
    科檢定通過後,依學生志願分發入學。但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
    者,免參加術科檢定:
    (一)第六條或第八條所定運動成績。
    (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
三、單獨招生考試: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經該校辦理之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升學考試通過。
四、大學轉學考試:前條第三款學生參加大學轉學考試,依考試簡章規定
    ,按其運動成績等級加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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