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登山嚮導員,依其專業能力,區分下列三級:
  一、健行嚮導:具備從事郊山、中級山及三千公尺以上高山等健行活動
      之嚮導專業技能。攀登之等級以北美優勝美堤系統(YDS) 界定,
      為自由攀登級數達四級者。
  二、攀登嚮導:除具有健行嚮導技能外,並具備攀岩、溯溪等攀登專業
      技能者。攀登之等級以北美優勝美堤系統界定,為自由攀登級數達
      五.八級者或人工攀登達A3之攀登等級。
  三、山岳嚮導:除具有健行嚮導及攀登嚮導技能外,並具備冰雪地攀登
      技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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