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導員之檢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其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學歷、經歷:
(一)初級指導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二)中級指導員:經初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一年以上指導經驗,或
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科、系、所畢業。
(三)高級指導員:經中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三年以上指導經驗。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申請指導員之檢定,應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應徵得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其精神在考量民法所定成年年齡之人,已具自主申
請從事指導員工作之條件;行政院衡酌國際間對於成年定義年齡逐漸
下修,為符應國際潮流及對青年權益之保障,推動民法修正案。查一
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民法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從二十歲
調降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避免民法成年之年
齡定義滾動修正,本辦法亦須屢屢同步配合修正,爰將所定「未滿二
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並未變更申請指導員之檢定,應年滿十八
歲之資格限制。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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