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學校為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體系,應依下列目標設立體育班:
一、國民小學體育班:早期發掘具有運動潛能發展之學生,培育具運動參
    與興趣、多元運動能力、身體及心理均衡發展之運動人才。
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供前一教育階段運動績優學生繼續
    升學,施以專業體育及運動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培育運動專業人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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