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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各省(市)得設省(市)商 務仲裁協會,各縣(市)得設縣(市)商務仲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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