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各省(市)得設省(市)商
務仲裁協會,各縣(市)得設縣(市)商務仲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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