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
  第三地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表現優異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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