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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 第三地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表現優異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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