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
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
代表票選事宜。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
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票選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
    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因已無「第一屆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前」之情形,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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