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之人數均不得少於一人。
前項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均須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工
作經驗。
〔立法理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宜由具備專業知識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學者專家及得為身心障礙者表達意見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組成,並就其
組成人數、最低人數限制、組成成員之資格為原則性之規範以資明確,爰
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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