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1045104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保安處分執行法於五十二年七月三日經總統制定公布,期間歷經多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依其中第四十六
條、第四十六條之一、四十六條之二等規定,對於監護處分方式之擇定、
監護處分方式之變更、監護處分期間之延長及免予執行之聲請等事項,檢
察官均得參酌評估小組之意見
,而關於評估小組之組成、其委員資格、遴(解)聘、評估程序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授權法務部定之。為使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之設置、運作有具體之規範俾供依循,爰就上開保安處
分執行法授權訂定之內容,訂定「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其要點
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評估小組設置、遴聘及囑託評估。(第二條)
三、評估小組組成及委員資格。(第三條)
四、評估小組職掌。(第四條)
五、評估小組會議召集、幕僚作業、召集人(主席)選任及主席未能出席
    時之代理。(第五條)
六、評估小組會議開會人數、決議程序、迴避事由及召開方式。(第六條
    )
七、評估小組會議紀錄應載事項及修正程序。(第七條)
八、評估小組會議資料取得及調查、通知列席。(第八條)
九、評估小組會議及面審之方式。(第九條)
十、評估小組會議資料之保密。(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