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之返家探 視,指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 時,由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規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返家探 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