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保護志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得填具申請(推薦)獎勵事蹟表(如
  附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造冊陳報法務部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