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檢舉人於前條所列案件之貪污瀆職事實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
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本辦法規定核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
〔立法理由〕
一、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
    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係依法院判決情形區分。實務運
    作上,若同一貪污瀆職案件有不同犯罪事實時,其情資來源即可能各
    異,故本辦法給獎之未發覺檢舉情資應以檢舉人指述之檢舉事實,判
    斷是否為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已發覺之情資。
二、如檢舉事實同一,本條規定之獎金給與時序最先檢舉人,殆無疑義。
    如屬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內不同犯罪事實檢舉人,其獎金分配則依修正
    條文第六條規定辦理,為明確本辦法給獎規範,酌作文字修正,以明
    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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