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火柴工廠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火柴工廠之環境,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址應選擇空曠地區,並以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
      妨害公共衛生與安全。
  二、廠區內四週自有不建築空地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尺。
  三、廠內應明確區分管理區、作業區及倉儲區。
  四、廠內應設置工作人員洗手設備、沖洗浴室、更衣室及廁所。
  五、廠內應設置固體廢物堆置場及焚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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