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火柴工廠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工業輔導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火柴工廠設置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
  定。

  火柴工廠之環境,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址應選擇空曠地區,並以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
      妨害公共衛生與安全。
  二、廠區內四週自有不建築空地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尺。
  三、廠內應明確區分管理區、作業區及倉儲區。
  四、廠內應設置工作人員洗手設備、沖洗浴室、更衣室及廁所。
  五、廠內應設置固體廢物堆置場及焚化設備。

  火柴工廠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作業廠房及倉庫應為堅固之建築物,並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配藥間應為獨立建築。
  三、原料化學品倉庫、成品倉庫及作業區應隔離。
  四、氯酸鉀及赤磷倉庫應分別單獨設置,通風良好,庫門加鎖,並與廠
      房及其他倉庫保持適當距離。

  火柴工廠安安全設施,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房及倉庫之配電線路,應裝於導管中,電氣開關應裝於密閉開關
      箱中,電力總開關不得設於作業廠房及倉庫內,必要時應能切斷整
      個作業區之電源。
  二、廠區內應依消防法有關法令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火柴工廠應具備左列製造設備:
  一、盒裝火柴製造設備:
    (一)齊梗機
    (二)排板機
    (三)上蠟機(或上蠟檯)
    (四)上藥機(或上藥檯)
    (五)乾燥室
    (六)拆板機
    (七)整梗機
    (八)裝盒機
    (九)糊盒機
    (十)刷磷機
    (十一)伴藥機
    (十二)磨磷機
  二、兼製紙板火柴者,除前款製造設備外,應另具備左列紙板火柴製造
      設備。
    (一)紙板沖切或轅切機
    (二)排板機
    (三)上藥檯
    (四)裝訂機
  前項第一款除第五目乾燥室外,均應為機械操作。第二款第一目、第二
  目設備均應為機械操作。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