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工業輔導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
火柴工廠設置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
定。
|
火柴工廠之環境,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址應選擇空曠地區,並以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
妨害公共衛生與安全。
二、廠區內四週自有不建築空地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尺。
三、廠內應明確區分管理區、作業區及倉儲區。
四、廠內應設置工作人員洗手設備、沖洗浴室、更衣室及廁所。
五、廠內應設置固體廢物堆置場及焚化設備。
|
火柴工廠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作業廠房及倉庫應為堅固之建築物,並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配藥間應為獨立建築。
三、原料化學品倉庫、成品倉庫及作業區應隔離。
四、氯酸鉀及赤磷倉庫應分別單獨設置,通風良好,庫門加鎖,並與廠
房及其他倉庫保持適當距離。
|
火柴工廠安安全設施,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房及倉庫之配電線路,應裝於導管中,電氣開關應裝於密閉開關
箱中,電力總開關不得設於作業廠房及倉庫內,必要時應能切斷整
個作業區之電源。
二、廠區內應依消防法有關法令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
火柴工廠應具備左列製造設備:
一、盒裝火柴製造設備:
(一)齊梗機
(二)排板機
(三)上蠟機(或上蠟檯)
(四)上藥機(或上藥檯)
(五)乾燥室
(六)拆板機
(七)整梗機
(八)裝盒機
(九)糊盒機
(十)刷磷機
(十一)伴藥機
(十二)磨磷機
二、兼製紙板火柴者,除前款製造設備外,應另具備左列紙板火柴製造
設備。
(一)紙板沖切或轅切機
(二)排板機
(三)上藥檯
(四)裝訂機
前項第一款除第五目乾燥室外,均應為機械操作。第二款第一目、第二
目設備均應為機械操作。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