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劇毒性化工原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建設廳(局),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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