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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將創新實驗審查相關資料,函送審查會議 成員進行書面審查。
〔立法理由〕
為提升審查效率同時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規定主管機關應將創新實驗審 查相關資料事先密送審查會議成員進行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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