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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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議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其指派代表擔任
,綜理審查事宜。
審查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審
查會議成員代理之。
〔立法理由〕 一、為利主管機關統籌辦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之審查,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
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審查會議召集人,綜理審查
事宜。
二、第二項規定審查會議之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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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將創新實驗審查相關資料,函送審查會議
成員進行書面審查。
〔立法理由〕 為提升審查效率同時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規定主管機關應將創新實驗審
查相關資料事先密送審查會議成員進行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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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議成員之專家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
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提出書面意見。
主管機關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
〔立法理由〕 規定參與審查會議之專家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
,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主管機關並得邀請申請人列席,以利審查會議成
員瞭解創新實驗計畫並釐清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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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
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審查會議成員對於審查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
議紀錄。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審查會議運作方式,第一項規定審查會議之召開應有會議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決議則應有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惟
前條專家學者不克親自出席者,其事先提出之書面意見將作為出席會
議成員之參考資料,未出席成員不計入會議出席成員比例之計算。
二、第二項規定審查會議成員對於審查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
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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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議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不得接受任何請託
或關說。
審查會議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管機關要求其迴避:
一、創新實驗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創新實驗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事實足認對於案件之審查有不能客觀、公正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之虞
。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創新實驗申請人認審查會議成員有不能客觀、公正辦
理創新實驗審查之虞,經該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
並經主管機關作成決定。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並參考現行「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十四條,規定審查會議成員應遵循之利益迴避事項。
二、本條第二項第四款創新實驗申請人認審查會議成員有不能客觀、公正
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之虞,應於會議當場或會後盡速向主管機關提出書
面理由請求迴避,以利主管機關於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申請之決
定前,決定該審查會議成員是否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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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議成員及參與審查會議人員,對於參與審查之案件及相關文件,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於審查期間應負保密義務。
審查會議結束後,前項成員及人員對於創新實驗所涉營業秘密,除公務上
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負保密義務。
〔立法理由〕 一、參考新加坡於二0一七年八月開始實施之道路交通法(Road Traffic
Act)第6C條第 (2)項之規定,明定審查會議成員對於審查會議相關
文件負有保密義務。
二、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審
查會議結束後,審查會議成員及參與會議人員對於創新實驗所涉及之
營業秘密,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仍應盡保密之責。所稱
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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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議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專家學者出席費、交通費
及審查費。
〔立法理由〕 規定參與審查會議之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專家學者出席費並覈實支給交通費。另專
家學者就創新實驗申請應提供書面審查意見,爰規定主管機關應支給審查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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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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