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
得由本公司收購之,購電費率分依「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及「再生能
源發展條例」訂定之購電費率標準計算,其自備發電機須與本公司系統併
聯者,應提出正式申請並依照本公司汽電共生併聯技術作業要點、再生能
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辦理。
前項所稱合格汽電共生系統指合於經濟部公布之「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規定,且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汽電共生系統;所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指合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再生能源自
用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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