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經歷之認定方法,以下列證明文件
  為準:
  一、三年內之銷售或承攬工程契約書,足以認定其所載之空調主機噸數
      或冷凍主機馬力者。
  二、統一發票影本或結算證明書,足以證明為前款契約行為之金額者。
  三、簽收單、驗收單或完工證明,足以證明完成第一款之契約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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