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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園管局或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建 築物),指供生產、營運、服務或相關使用之建築物。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二 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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