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
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
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前項
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理由同第二條修正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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