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 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 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前項 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理由同第二條修正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