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退
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
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
一、撤回申請案。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
三、改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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